东南大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20浏览次数:279

 

东南大学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规范“三重一大”运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构,是指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按规定,需要提交党委全委会决策的,必须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
凡是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执行;
(二)学校办学方向、事业规划和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三)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四)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除;
    (五)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改革举措和有关政策;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上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等;
    (七)学校党政机关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调整;
    (八)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规划等;
    (九)师资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政策制定,特殊人才引进等;
    (十)学校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十一)校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或推荐;
(十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十四)基建和校办产业的规划、重大项目立项的有关情况;
(十五)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改变等;
(十六)重大对外合作交流规划等;
(十七)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八)校庆等重大活动的安排;
(十九)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状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状况;
(二十)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中层干部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的推荐;
(五)校办重要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免;
(六)校务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一)“211工程”、“985工程”等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二)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三)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项目,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第八条 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东南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党建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重视发挥校务委员会作用,校财务预算计划等应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广大群众、专家教授和法律顾问意见,深入进行科学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立项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同时必须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决策机构将视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第九条  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二)凡需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如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或建议。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主管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决议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重大决策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
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的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七)凡前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方可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方可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对泄密者追究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检查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3、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集体领导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大委[2004]59号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