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关于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20浏览次数:275

 

东南大学关于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行使权力实施有效制约和监督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校、院(系)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校、院(系)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并提前将议题通知班子成员,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让每一位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实行主要负责人在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末位发言制。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健全纠错改正机制。
完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按照科学配置、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对校、院(系)领导班子成员合理分工。属于相互制约的权力不能由一人承担。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建立重要事项公开制度
大力发展党内民主,逐步推进党务公开。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确保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特别是监督权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务公开由校党委办公室和各基层党委负责实施,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凡是党员群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和热点问题,凡是可以公开的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特别是与广大党员利益直接有关的重要事项,除必须保密的,都要通过一定形式在各级党组织内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全面提升校务公开水平。校务公开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照《东南大学关于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负责实施,学校校务公开协调监督小组负责检查和监督。努力提高校园电子化办公系统应用水平,扩大校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途径,进一步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应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校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校纪委负责向上级报送,中层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人在社会团体、经济实体兼职情况;本人收入、捐赠情况;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遵纪守法等重要情况;本人住房变化情况;本人使用公车和自购汽车情况;本人收受礼品、礼金、回扣等处置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子女涉外婚姻、住房变化、购买汽车等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等。
加强对报告事项的管理。重大事项应在事发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报告,基层党委年底将中层领导干部的报告汇总报校党委组织部、纪委备案。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年底还应按照部、省的要求集中报告一次。对不报告和不如实报告的,要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对报告事项群众有反映或与实际明显不符的,由组织上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建立每年一次的述职述廉制度。校级领导干部、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校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中层党政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由各基层党委负责实施,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和检查。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述职述廉的内容。根据上级要求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述职述廉的具体内容。述职述廉报告中的述廉部分,内容要翔实,针对性要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
    认真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之后,由上级结合干部考核组织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民主评议的意见和民主测评的情况要如实反馈。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应调整现任职务。
五、健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坚持校、院(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校、院(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分别负责校和院(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
提高校、院(系)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前要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如实反馈。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要认真落实整改。党员、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六、落实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巡视工作制度
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对院(系)、部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学校巡视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由校纪委负责实施。自查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学校每四年对各单位巡视检查一遍,对院(系)、直属单位的巡视检查结合党政换届进行。
突出责任制巡视工作重点。巡视组重点了解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廉洁从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巡视组要善于发现问题,帮助所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改进责任制巡视工作方式。除听取汇报、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外,根据院(系)和部处不同的工作特点,探索创新巡视工作方式,不断拓宽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的渠道,提高巡视工作的实效。
重视责任制巡视成果的运用。追踪被巡视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实现巡视检查与单位自查的相互结合,巡视检查与干部考察的相互沟通,巡视成果与干部考核情况的综合利用。
七、建立健全干部谈话和诫勉制度
建立校、院(系)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校、院(系)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范围与所分管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谈话一次。主要了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职的中层领导干部,校纪委和分管领导应结合任职谈话,围绕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从政方面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谈话。谈话记录由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分别留存。
建立健全诫勉谈话制度。对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经查实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校党委、纪委、党委组织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校纪委留存。
八、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建立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委建立中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廉政谈话记录、诫勉谈话记录、经济责任审计结论、信访反映调查核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材料。重视廉政档案的管理和运用,把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九、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五个法规性文件,坚持“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的方针,完善中层领导干部的公推公选办法,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干部提名人选推荐范围,推荐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扩大民主测评和考察谈话范围,对测评中多数群众不认可的人选应予否认。讨论决定中层领导干部任免,应当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认真落实选拔任用干部征求纪委意见制度和纪委参与选拔任用干部工作重要环节的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对荐人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和基层党委应进一步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约机制。职能部门和院系应完善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考核聘任、评优表彰、成果评审等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对学校资金运行的监督。健全学校投资决策和对项目责任人的约束机制,实行学校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公示制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不断完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常规性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制度和大额度资金流动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校内二级财务的监督和控制,完善部门、院(系)预算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收费管理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规范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图书、药品、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程序,推行招投标廉政准入制度。坚持重大建设工程纪检监察派驻制度。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健全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招生工作监督。严格执行部、省招生政策规定,坚持“五公开”和“三不准”:政策公开,计划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收费公开;不准违规降分,不准乱收费,不准违规调换专业。充分发挥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作用,保证对校内各类招生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招生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进驻录取现场,实施 “全程参与、重点监督”。招生工作职能部门要按照“依法治招、规范管理”的要求,健全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各种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公开录取结果。
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
支持和保证专门机关和职能部门监督。强化党内纪律检查职能,发挥案件查处在惩治腐败和警示教育方面作用。充分发挥行政监察作用,积极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强化审计监督,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审计,逐步推行绩效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
支持和保证民主党派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校、院(系)党政要定期向民主党派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支持和保证教代会以及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依法保障教代会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对学校领导干部和机关部门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发挥工会、离退休协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监督方面的作用,扩大师生员工有序的管理参与,拓宽对管理行为的监督渠道。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建立院系师生评议学校机关作风制度,完善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检查、考核、评比制度,进一步推进机关作风建设。
    十一、切实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
    校、院(系)党政要切实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部署监督任务,带头履行监督职责,提高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每年年底结合工作总结要向上级党政、纪委报告本单位本部门监督工作情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学校实际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校、院(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将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校纪委和监察处作为实施监督的专门机关和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学校党政抓好监督工作。校党委组织部要将监督寓于管理之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要切实加强教育,不断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鼓励创新监督的机制、制度,对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东大委[2005]7号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