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机关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到纪委监察处挂职锻炼的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22浏览次数:195

 

东南大学机关新任处级领导干部
到纪委监察处挂职锻炼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纪委、监察处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到纪委、监察处挂职锻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达到锻炼干部的目的。
第三条 涉及人、财、物、基建等部门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列为重点挂职锻炼对象。
第四条 凡挂职锻炼的干部,校党委和行政在任命新任职务的同时任命挂职纪委、监察处的相应职务。挂职干部人事关系不变,不占纪委、监察处人员编制。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五条  在纪委、监察处挂职锻炼的干部以纪检监察工作为主,自觉服从安排,遵章守纪,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工作实践中加强锻炼。
第六条 纪委、监察处要为挂职锻炼的同志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使他们切实达到锻炼的目的。在锻炼结束时,纪委、监察处要对挂职的同志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存入干部档案。
第七条 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的表现将作为试用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和纪委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东大委[2006]10号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