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及轮岗交流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1-04浏览次数:1246

 

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及轮岗交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
提高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及轮岗交流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完善我校中层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教育培训和选拔任用机制,坚持轮岗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促进干部合理流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治校能力和整体素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一般应任满一个任期。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四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学校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岗位职务,须进行轮岗交流。
第五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轮岗交流,是指学校党委根据干部任期等情况,通过调任、转任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主要在机关各部门之间、机关部门与院(系)等基层单位之间进行。
第六条  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轮岗交流: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需要通过多岗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因工作需要或按规定需要岗位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一)校机关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轮岗交流。从事人、财、物等管理工作的中层领导干部任期满8年,一般应进行轮岗交流。
(二)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为培养和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丰富多岗工作经验,鼓励干部到复杂环境、基层单位经受锻炼,有计划地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轮岗交流。
(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当按照工作回避制度要求,及时调整当事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重视和鼓励机关部门与院(系)等基层单位之间、党务与行政领导岗位之间双向轮岗交流。参加机关部门正职领导岗位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应有院(系)等基层单位同级或下一级党政领导岗位的工作经历。
第八条  轮岗交流要考虑轮岗单位干部的结构和梯队建设需要,要考虑本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或正、副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
第九条 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中层领导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任职期限。
第十条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轮岗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正职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时,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轮岗交流或者暂缓轮岗交流:
(一)不满一届即达到退二线年龄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三)涉及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干部轮岗交流的初步方案,提出轮岗交流人选并呈报学校党委;
(二)组织部门听取干部调入、调出单位的意见;
(三)组织部门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听取意见,必要时进行考察;
(四)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学校领导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六)组织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三条 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轮岗交流干部应服从组织安排,接到轮岗交流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交流决定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任免程序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大委[2006]67号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