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技术保密暂行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8-31浏览次数:36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是国家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国防、科技、经济等工作关系特别重大。为了确实作好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东南大学科技保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1.经国家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863、973和各类基金项目)、国防科工委等军工部门下达的国防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
    2.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
    3.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它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
    4.保密工作包括保密文件管理、保密项目管理、保密成果管理、密级的划定和解密、保密审查上报、保密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
    5.申请保密的研究生论文。
第二章  保密管理体制及责任
    第三条  院(系)按承担任务的范围实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即从业务上划分负责范围。学校保密委员会对各承担保密项目的单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1.国家各级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对外协作项目、科研成果等相关的保密管理工作,由各承担任务的院(系)负责。
    2.国防科工委等军工部门制定的科技规划及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完成的科研成果等相关的保密管理工作,由各承担任务的院(系)负责。
    3.跨院(系)的科研项目和校内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项目牵头的院(系)总体负责,其他参加的单位分别负责与其分工有关的部分。
    4.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基地的科研保密工作,由归口单位或挂靠单位负责。
    第四条  研保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岗位责任制,学校由科技处负责科研保密管理工作。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保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科研保密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须落实到人,责任到人,逐层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五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科研保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定期检查。凡涉及保密项目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设备,增强技术防范能力。
    第六条  各院(系)保密负责人应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经常督促、检查科研保密情况,解决保密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学校写书面报告。
第三章  保密文件管理
    第七条  技术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1.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技术档案由校档案馆统一管理、保存;
    2.属绝密的技术档案只限于指定单位的人员接触;
    3.属机密的技术档案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
    4.属秘密级的技术档案因工作需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
    5.校外单位和人员使用保密技术档案,须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文件管理
    1.保密文件由专人、按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管理,并存放保密文件柜,严禁将保密文件随身携带或者存放一般文件柜和其他非安全地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者应追究其责任。
    2.保密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严禁拍照、复印、翻印、传真、普通邮寄。
    3.上级各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发来的保密文件,需交各有关院(系)处理的,经科技处主管负责人阅签后由各院(系)专人登记、保管。各单位均应设立保密文件收文登记本,建立收文、发文、阅文制度。
    4.保密文件的转移应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签字接交手续,并按规定限期归还。归还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国防科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有关部门提供的国家保密资料、数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实验记录、图片、软件程序,项目进度汇报材料均应作为保密文件管理。
    第九条  文件上交或销毁
    1.科研保密项目的文件资料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上交归档。文件销毁工作由主管负责人请示校有关部门同意后上交学校统一销毁。
    2.国防科技项目的过程材料,包括申报计划、建议书、立项任务书、合同、方案资料、汇报材料、实验记录、鉴定会材料,军工办应完整收集。由军工办统一移交档案馆。
第四章 保密项目管理
    第十条  保密的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等过程性的保密材料,从申报计划、立项、计划执行到成果鉴定,由各院(系)负责管理,并留存科技处备案;成果鉴定后,由各院(系)按项目将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参与国防科研的本科生、研究生应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尽量避免学生参与国防科研关键技术研究,学生离校前必须将所有资料、软件等交给指导老师,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若出现失密、泄密事件,追究指导老师责任。
    第十二条  保密科研项目一般不得接待外宾参观,特殊情况须由本单位写报告,经院(系)审查,报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接待,接待参观时,须事先做好保密工作。并认真登记,作好有关记录。
    第十三条  严禁用电传、E-mail和普通邮政传递或在行李包裹中夹带托运科技保密项目的论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应通过机要通信邮寄。
    第十四条  严禁在普通电话中谈及科技保密项目中的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不准利用公开的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宣传工具宣传科技保密项目,稿件的保密审查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
    第十六条  校刊、学报不得刊登涉及保密内容的稿件,稿件的保密审查由宣传部和学报编委分别负责。
    第十七条  准利用公开书籍刊登科技项目保密内容,稿件的保密审查由出版社主编负责。
    第十八条  在公开展览中需要展出科技保密项目的图片、实物、样机由科技处负责审查后展出。
    第十九条  凡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国防科技项目,要加强系统的计算机、配套设备、网络、运行环境、信息保障和功能的安全保护。对系统的硬件和软件都应设置相应的加密系统。持有便携电脑的人员外出时应加强防范措施,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项目保密管理
    1.科技处军工办负责全校国防科技项目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国防项目保密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国防科技项目的保密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凡承担军工各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的各类国防科技项目和以上部门所属单位委托的横向协作国防科技项目都要签订东南大学国防科技项目保密责任书。(具体规定见《东南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章 科技项目密级确定、降密、解密
    第二十一条  我校科技成果的密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国家科技部规定的《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凡国家、地方下达的计划研究项目,已经确定密级的,按原规定密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需要保密而没有确定密级的研究项目,应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国家科技部规定的《科技成果密级评价方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确定密级。
    第二十四条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状况,认真作好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降密和解密工作。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密级需降低的,由原确定、批准密级的部门和单位决定。
第六章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交流、成果转让
    第二十五条  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不得涉及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第二十六条  出国访问、讲学、进修携带的技术资料、样品不得涉及保密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技项目保密期限内,一般不得发表有关论文和参加学术交流。特殊情况需发表论文或参加学术交流时,应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内容材料,由院(系)保密负责人审查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论文发表和交流时,不得超过审批的内容和会议规定的扩散范围,未经批准擅自发表和交流是,由当事人承担泄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内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需要公布或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进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均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在对外交往合作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法向外方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方需携带出境的,应由提供单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保密项目的推广应用,技术出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科研人员、教职员工的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加强保密观念。出现失密和文件丢失时,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防止进一步扩散和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应在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