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4-24浏览次数:351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若干规定

 

 

    根据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人员的科研行为,维护良好的科研秩序,保证科研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结合我校科研工作的情况,现规定如下:

    一、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

    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学校作为科研活动的组织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工作,规范学校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保证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科研人员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应遵循以下规范要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科研行为规范是科研学术团体和科研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学校本着“唯实求真、自觉自律、违规必究、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和维护科研行为规范,本规定适用于东南大学所有参与科研工作的人员。

    二、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一)科研项目申报行为规范

    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行为规范

    科研人员在学校职能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按照目标相符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三)科研项目执行行为规范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四)科研经费使用行为规范

    科研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严禁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严禁违反内控制度进行大额资金的支付,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商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强化专家论证。

    严禁虚构科研行为利用真实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构项目支出,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或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严禁隐匿、私自处置、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严禁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

   (五)科研学术活动行为规范

    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步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学术讨论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理性质疑,不受利益干扰,不受行政干预。学校职能部门或部门领导有责任通过合理组织、协同力量、调节矛盾,有效推进科研工作,保证高质量研究的开展,营造合作融洽的学术环境。

  研究团队的负责人有责任通过整体把握研究工作的方向,明确职责分工,营造良好的团队学术氛围,有效发挥研究团队所有成员的专长和潜质,保证研究工作按科研行为规范进行,并进行有效监督。

    三、建立健全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学校作为科研行为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在校党政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完善涵盖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明确”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科研行为服务保障机制,最终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一)强化校级领导的管理责任

    学校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

    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二)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与协同合作

    科研院、社科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科研院、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的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检查。

   (三)强化院、系、所、中心、科研基地等基层单位的监管职责

   院、系、所、中心、科研基地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学校要为学术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规范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所承担和参与项目的申报、执行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

   (六)建立和完善科研活动引导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活动,弘扬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

    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进一步加强科研文化建设,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积极建设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违规行为的查处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依据《财政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东南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科研行为履行监管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科研院、社科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