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12浏览次数:74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机关部处、院(系)及直附属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牵头负责校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单位,可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减轻接待单位的负担。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计划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他干部外出计划由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遇有重大会议活动筹备等重要公务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外出。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举办会议活动;不组织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相关部门单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加强国内接待管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由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分管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核批。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三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用餐地点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公务接待为由相互吃请。
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到校外参观游览。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须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九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财务部门报销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公务接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统一安排及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术业务单位、全资和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事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东南大学党政机关公务活动接待标准暂行规定》(东大委办〔199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