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贯彻落实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我校校级与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条 责任范围
一、校级与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全校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校长分别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院、系、所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分管部门的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分别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单位的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责任内容
校级和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起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领导班子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每学期安排不少于一次。
4、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及《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东南大学调研员职务评聘办法(试行)》,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7、校党政领导班子按规定领导、组织并支持纪委、监察处履行工作职责,每学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不少于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应在纪委、监察处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工作,并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转化和教育工作。
二、领导班子的正职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2、当好“班长”,带好队伍,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要求,敢抓敢管,努力把班子建成廉洁高效、团结协调的领导集体。
3、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则,凡重大事项、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抓好学习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如下领导责任:
1、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2、协助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严格要求,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正职报告,并认真研究解决。
第四条 专项工作责任
一、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纪委负责,组织部、党办配合;系、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组织部负责。
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由组织部负责。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由组织部负责,审计处实施。
四、严格公费出国(境)管理,由国际合作处、人事处负责,党办配合。
五、执行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和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上交工作,由党办、校办负责。
六、规范通讯工具管理,由校办负责。
七、严格招生管理。研究生、本专科生的招生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研究生院、教务处、监察处参与;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由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负责,监察处参与。
八、严格人才招聘管理,由人事处负责,监察处参与。
九、清查“小金库”,落实“收支两条线”,严肃财经纪律,由财务处、监察处负责,审计处配合。
十、加强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的招标与管理,由教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参与。
十一、加强建筑工程、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后勤管理处、审计处负责,监察处参与。
十二、严格职称评审管理,成立专门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和纪委、监察处参加。
十三、做好分房、售房工作,成立专门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和纪委、监察处参加。
第五条 责任考核
一、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上级有关党组织负责。
二、学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以组织部、人事处为主具体实施。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聘任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考核结果应向校党委、纪委报告,并作为对系、处级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校级和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送上级党委和纪委。
七、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三、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四、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1、需要责令辞职或者给予免职的,对于校级干部,由党委提出意见,报上级有关党组织批准;对于系、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2、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对于校级干部,由党委提出意见,报上级有关党组织批准;对于系、处级干部,行政处分由人事处、监察处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党纪处分由党总支提出意见,按规定报校纪委、党委或上级纪委、党委研究批准。
第七条 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级与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科、室级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二、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本办法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