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南 大 学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掌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对校、院(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班子的报告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部、省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任务,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单位、部门管理职能,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四)贯彻落实中央、部、省和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五)对所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情况,以及对违反《规定》、《实施办法》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则,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作用的情况。
(七)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八)加强行风建设,防止和纠正乱收费、乱办班等行业不正之风和抵制学术上的急功近利、浮躁虚假歪风的情况。
(九)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的情况。
(十)完善和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按照《东南大学关于开展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增强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领导班子正职的报告内容
(一)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按规定实施追究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讨论决定的情况。
(三)按规定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四)遵纪守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报告内容
(一)协助正职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中央、部、省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任务,完成责任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二)针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和解决的情况。
(三)参加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存在问题的情况。
(四)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五)遵纪守法,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以及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正职的报告,报上一级党委、纪委。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报告和院(系)、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报校党委、纪委。报告应在年度工作总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自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在当年年底前上报。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应由本人独立完成。
第六条 不按本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校纪委、监察处协助校党委、行政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院(系)、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附属单位、校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大委[2003]54号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