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违规赠送、接受
电话卡和手机充值的规定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有关规定,根据省纪委《关于转发中纪委法规室、党风廉政建设室〈关于他人给领导干部手机充值问题如何处理的答复〉的通知》(苏纪办[2003]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关于我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东大纪[2001]1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违规发售使用代币购物券(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各级领导干部赠送各类通讯工具的充值卡、上网卡,不得为各级领导干部手机、小灵通充值。凡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各类通讯工具的充值卡、上网卡以及给自己手机、小灵通充值。凡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三条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各类通讯工具的充值卡、上网卡以及手机、小灵通充值,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发现手机、小灵通被他人充值或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自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办理收受礼品的登记、上缴手续,由他人充值的手机、小灵通费用由党办、校办、纪委、监察处共同研究处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各级领导干部,是指全校机关各部门、各校区、各院、系、所、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第六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大纪[2003]4号
二○○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