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20浏览次数:284

 

关于重申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
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贯彻“三个代表”、牢记“两个务必”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重申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规定,全校党员干部特别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自觉遵守。
一、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不准他们插手、干预领导干部的正常行政。
二、不准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不准违反规定或程序,要求或指使调入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四、不准违反规定或程序,要求或指使解决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职称评聘等。
五、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的费用。
六、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组织索取资助。
七、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经商办企业既包括私人的经商办企业或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其他经营性活动,还包括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为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九、不准要求财会部门和其他行政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贷款、拨款、借款或提供经济担保。
十、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十一、不准插手建筑工程和其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利益。
十二、不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凡违反此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谋取私利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东大委[2003]50号   
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