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关于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20浏览次数:303

 

东南大学关于用公款为个人购买
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全校各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全校各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是指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全校各单位”是指全校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以外机关各部门、各院系所、各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三、全校各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
    ()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学校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补充医疗保险受保人员的范围可以包括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差旅费中列支。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在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四、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对特岗人员的界定、具体的意外伤害险险种、以及购保资金的额度等,应经学校研究同意,报教育部审批确定,报财政部备案。
五、经学校研究同意,为干部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的年度购保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执行);超出部分的购保资金,由受保人员自行承担,并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六、全校各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二)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三)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四)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
  (五)利用学校工作之便,指使或接受其他单位为本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违规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七、全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及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内部财务管理,杜绝用公款违规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校通知[2004]145号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