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22浏览次数:411

 

东南大学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江苏省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招生监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
1、学校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成教院(职教院)、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2、招生监察办公室业务上受监察处指导,日常工作由监察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
3、招生监察人员必须熟悉招生和监察业务,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当年本人及有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招生监察办公室的职责和权限
4、参与制订本校招生政策和办法。
5、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法纪教育。
6、对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检查其在研究生、本科、专科、成职教等各类招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制度、纪律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7、受理人民群众对招生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制度和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8、配合监察处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10、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11、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12、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纪行为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三、监察事项和工作方式
13、对学校各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察,重点检查录取阶段各类招生录取线确定等环节的工作情况。
14、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出席学校研究、安排招生工作的各种重要会议。
15、对学校承担的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指派专人参与题库试卷选取和印数确定工作,检查试卷印制、分拣、保管等环节的保密措施,巡视考场和评卷登分工作。
16、研究生招生工作,对于破格考生和机动指标调剂等工作,经招生监察办公室参与初审后,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17、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派员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对于特批考生和机动指标调剂等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参与研究,提出相关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
其它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派员监察录取阶段各项工作。
18、年度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监察办公室须对招生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学校招生工作作出评价,并对下一年的招生工作提出建议,供学校领导参考。
19、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主要包括:招生文件、招生计划、录取工作材料、新生名册、会议记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材料、工作总结等。
20、招生监察办公室举报信箱设在学校南大门收发室门口,举报电话:3792352。
四、纪律责任
21、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江苏省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或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拒绝就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意见的。
22、对举报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监察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本实施意见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25、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通知[2001]121号 

                                            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