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图书教材采购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22浏览次数:133

 

东南大学图书教材采购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维护国家和学校财经秩序,规范图书教材采购行为,提高图书教材采购工作的效益,加强在图书教材采购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校通知[2002]166号)文件特作补充规定。
第一条 凡是通过学校财务统一支付费用的图书教材采购项目,原则上必须按照《东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图书包括各种中、外文图书资料,中、外文期刊,中、外文影象资料和中、外文电子文档资料等;教材包括各类学生的教学用书、习题集、实验报告、练习本等。
    第二条 图书馆作为图书采购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制订学校图书采购的年度招标计划、各图书采购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中具体的其他技术文件和技术工作,以及《东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教务处作为教材采购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制订学校教材采购的年度招标计划、各类教材采购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中具体的其他技术文件和技术工作,以及《东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继续教育学院所用教材的采购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按照《东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负责制订教材采购的年度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和其他技术工作。
第四条 图书教材的采购招标可以按照不同的类别、不同的使用单位等特点分为若干个招标项目,原则上每年或者每个学期招标一次。小批量的图书教材采购项目可以跟标,以提高图书教材采购的工作效益。
第五条 图书教材采购的特殊项目和同批量采购总额5000元以内的采购项目,经学校图书馆或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单位。但采购过程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同时在每年年底将实施情况向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校内图书教材的各使用部门(如各院系专业资料室、各院系举办的培训班等)应该在学校组织招标的中标单位中选择相应的单位作为供应单位。供应价格可以直接采用中标价格,也可以通过商务谈判确定价格,订立相应的采购合同。
第七条 学校图书教材的各类采购(包括招标项目)一律采用明折明扣,并且明确列入采购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教材折扣优惠,除扣除必要的成本外,均让利给学生。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参与图书教材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单位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劳务费”、“好处费”、现金折扣、佣金和贵重物品;不准在供货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供货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对违反《东南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或者责任人赔偿。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通知[2006]46号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