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党外兼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22浏览次数:327

 

 南 大 学
党外兼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行)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促进我校党外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岗位设置与享受待遇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党外干部培养的需要,可在学校机关等行政单位领导干部岗位职数范围以外设置兼职行政副职岗位,聘请教学、科研业务岗位上的党外知识分子兼任。党外兼职干部人事关系和经济、福利等待遇不变,享受同级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
第二条  岗位职责
党外兼职干部以本职教学、科研工作为主,参与兼职单位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兼职单位行政正职交办的其它任务,不分工承担兼职单位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善于合作共事,胸襟开阔,顾全大局,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管理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发展潜力和影响力。
3、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影响力。
4、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选拔程序
党委统战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推荐兼职干部人选,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充分征求和听取相关单位、有关民主党派及党外群众意见。必要时由党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党委常委会根据推荐意见和考察结果,研究决定党外兼职干部拟任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发文任职。
第五条 任职期限
党外兼职干部的任职年限一般为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任期考核
党外兼职干部任期内的考核内容以教学、科研业务岗位职责为主,兼顾兼任的行政职责。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党委统战部实施,考核办法参照《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试行办法》执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免除其兼任的职务,免职后不再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大委[2007]10号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