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特邀监察员工作条例(内部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22浏览次数:129

 

东南大学特邀监察员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学校的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作用,保证我校监察工作正确、有效地开展,促进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1、特邀监察员由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提出聘任人选,并征得本人同意后予以聘任,每届任期二年;
    2、特邀监察员是校长聘请的兼职行政人员,由校长签发聘书;
    3、监察处受校长委托,负责领导、联系特邀监察员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内容
1、特邀监察员应注意了解广大师生员工对学校行政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在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党纪国法和地方法规,廉政勤政规定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向监察处反映和提出建议;
2、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业绩进行了解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对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就如何搞好学校廉政勤政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改进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开展监察处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1、特邀监察员经校监察处协调后,可以列席学校各部门的有关会议,了解决策过程和工作部署,以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
    2、经监察处同意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监察工作有关的情况,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
    3、可以就已经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向学校或职能部门了解处理意见,处理情况,并向有关方面转达。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1、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注意工作方式;
    2、及时、如实地反映情况;
    3、遵守组织纪律,不随意扩散工作中该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内部试行)
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