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文件
东大委[2006]68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各校区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委、办,工会、团委:
为进一步推进中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法规,制定本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
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组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发展目标,按照团结协作、严谨求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要求,以增强治校能力为重点,为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中层在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学校党委、党校、省委党校或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等组织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则和要求,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或在职教育培训期间,均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采取组织调训与自己报名、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条 政治理论培训重点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教育,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的教育,国情和形势的教育,使中层领导干部夯实理论基础、开阔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
对党外干部,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中层领导干部科学、民主、依法治校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文化素养培训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组织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被抽调的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五条 开展中层领导干部海外培训工作。组织部门和外事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科学设置海外培训项目,合理确定培训高校,采取以讲课培训为主、讲课培训与专题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严格培训过程的管理,注重培训质量和效益。
参加海外培训的中层领导干部,一般须先行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强化培训。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应当根据中层领导干部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中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中层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管理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科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由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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