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处级调研员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9-16浏览次数:198

为了加强我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和《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1、调研员职务是一种非领导岗位职务,是领导岗位职务的必要补充。
2、在专职管理干部中设置正、副处级调研员。主要考虑长期在管理线上工作,已经具备正、副处级干部的资格和条件,又因岗位职数限制而不能晋升的比较优秀的专职管理干部。
3、已按正高级职称享受待遇的干部不再评聘正处级调研员;已按副高级职称享受待遇的干部,不再评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级调研员不评聘正处级调研员。
4、直(附)属单位和校办产业等单位现职为管理岗位的干部,符合条件和资格者可参加调研员评聘。
5、原则上,一个单位正处级调研员职数不超过一个,副处级调研员职数最多不超过两个。
二、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拥护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作风正派,勤政廉洁,有全局观念。
3、具有独立从事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能主持制定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报告、总结或专题性报告等,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任职资格
1、申报正处级调研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或副高级技术职称。
2、申报副处级调研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技术职称。
3、申报正处级调研员,应在副处级领导岗位上工作满10年及以上,且现在副处级领导岗位上工作。
4、申报副处级调研员,应在正科级领导岗位上工作满8年及以上,且现在正科级领导岗位上工作。
四、评定办法
1、调研员的选拔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2、党委组织部在全校范围公布拟聘正、副处级调研员岗职数,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3、按照公布的条件、要求和方式,进行自荐报名或他人推荐报名。 
4、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对照条件和要求,逐一审查被推荐、自荐人员的资格并通知审查结果。
5、组织部以笔试、面试、答辩等方式组织考试。
6、学校分管领导与组织部并会同纪委、监察处、人事处根据考试情况,按照差额原则确定民主测评人选,差额比例一般不大于31
7、测评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民主测评,使用党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评聘调研员职务民主测评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测评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推荐意见,填写《评聘调研员职务推荐表》后与《评聘调研员职务民主测评表》汇总结果一并送党委组织部。
8、党委组织部向党委常委会汇报单位推荐意见、测评结果和考试答辩情况,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后投票决定拟任人选。
9、拟任人选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五、管理办法
1、凡被聘任为调研员职务的干部,按同级干部管理,职级按照《东南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确定。
2、调研员受单位同级负责人的领导,协助同级领导进行管理工作,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并就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从事综
合性或专题性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免去调研员职务;
1)到达退居二线年龄,保留原待遇的;
2)经考核被认定为不称职的;
3)由于出国、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开岗位一年及以上的;
4)担任同级或上级现职领导职务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六、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正、副处级调研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东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有关纪律。
七、附则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中有与本修订办法不一致的内容,按本修订办法执行。
 
东大委〔200859
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