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08-31浏览次数:6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及国家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加强我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保护我校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受他人的侵犯,防止我校无形资产的流失,充分发挥我校广大师生员工智力劳动的优势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贯例,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校名、校标、各种专用服务标记、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东南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是我校管理和申办知识产权的专门部门,除负责各项知识产权的代理、登记、申报、法律状态的监控外,还对各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转让进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管理。
                                第二章  权利的归属
    第四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或进行计算机软件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保护的,其专利权或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归学校所有。
   第五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本校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须交东南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办理,学校对以上办理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给予全额资助。对职务发明申请国外专利的项目,经学校同意并经学校与发明人签订协议后,可由学校资助专利申请的官费部分,代理费全部由项目发明人在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的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其作者为学校,著作权归学校享有。
   第八条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在职务作品中,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学校给予作者奖励。其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九条  东南大学的校名以及其缩写“东大”,包括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seu”均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加注在某“单位”名称的前面。用于学校产品的商标、服务标记,学校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我校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包括正式的在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退休、离休、辞职或调离本校的职工在离开学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的,也是我校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的完成者。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我校出国的访问学者、进修工作、公派留学人员等,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智力作品,其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应归学校,与接收单位或派出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  凡参加我校承担的主要科技项目的教职工和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离学校或毕业分配离校,必须签具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人员,在进站时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三章  使用与保护
    第十三条  本校所有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时,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以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起点、水平和效率,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在立项确定课题经费时,应当包括专利申报费用。
   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制过程中,须进行跟踪检索分析,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必要时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确保科研项目的优势和主动权。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科技处提出书面的项目完成报告,并对完成的项目进行专利性的分析,预测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提出是否作技术秘密进行保护或申请专利及进行成果鉴定的建议。
   第十六条  科技处在收到项目完成报告后对该技术进行专利性和保密性的审查,对具有专利性的,及时通知报告人进行专利申请,对需要保密的,按学校保密工作的规定办理,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在申请专利后,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对科研工作中所取得的阶段性科研成果,应严格保密,对重大项目,课题组的参加人均应签署保密协议,并在发表论文和申报奖励前申报专利,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八条  凡参加国内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会,技术交易会的科技成果,应是已申请专利的项目。尤其是参加国外的各种科技成果展览或是技术交易,均需经我校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和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发表论文、学术报告、讲学、学术会议、访问、参观、咨询、通讯等,应按照学校的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防止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条  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技术合作或委托开发的协议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和使用问题。对与外单位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和备案。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价值评估。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作者依法享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给予奖励,该费用由学校支付,同时将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职务发明记入发明人的考核档案,作为晋级增薪、职务晋升等待遇的审核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其所有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应积极组织实施,对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发明人要给予重奖。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及时申请专利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的评奖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变相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的法人作品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名称或产品名称中带有东南大学校名、校标、专用标记的,必须先报请东南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学校专有的名称、标记、商标、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由此对使学校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知识产权工作,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协助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专利维护、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管理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评估等有关知识产权事务。
   第二十六条  受学校法人代表的委托协调学校内部的知识产权纠纷,参加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及法律诉讼。
   第二十七条  积极宣传有关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对学校的师生进行普及性的宣传和教育,面向全校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负责学校专利项目法律状态的监控,办理职务发明申请费用和实质审查费用的资助手续,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完成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知识产权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