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8-25浏览次数:219

 东南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高校内部审计》的有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负有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学校中层及以下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鉴证和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由学校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校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

  (二)指导、检查、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审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

  (四)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六)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系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

  

  第五条  审计处应当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初步意见;

  (二)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初步意见,审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审计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批准的计划,列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干部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学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其它遇有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经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增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审计处实施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起讫时间点);

  (四)审计范围;

  (五)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按照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立项,并且根据审计项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进行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审计委托单位、被审计领导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本人的意见;

  (六)出具审计报告书。

  第九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审计小组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编制的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的范围以及内容和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管理职责情况的述职报告,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10日内送交审计组。

  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目标责任制中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部门、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以下审计方法收集了解有关情况:

  (一)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二)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三)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以下仅列出了六类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实施。

  (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3、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管辖范围内的经济秩序;

  4、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

  5、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6、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7、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

  8、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9、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0、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1、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2、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3、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4、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5、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3、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4、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5、预算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7、设备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8、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9、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和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工作,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建设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

  4、建设工程经费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

  5、工程招标、对外签订承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材料物资采购合同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6、设计变更、施工签证是否真实;

  7、建设工程经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经费使用效益如何;财务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超预(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未完工项目;竣工项目是否按期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8、工程竣工决算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经过审计后结算工程款;

  9、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10、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1、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2、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13、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4、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院(系)、部(处)、所、中心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

  4、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

  6、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7、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能否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企业的效益及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损害学校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7、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8、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后勤管理部门(后勤集团)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2、资产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损害学校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3、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各项支出是否及时足额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5、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6、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8、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9、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10、委托部门或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第十四条  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该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业绩比较法。包括纵向比较法(即上任时与离任时业绩比较或先确定比较基期再将比较期与之对比的方法)和横向比较法(即将相关业绩与同行业一般状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二)量化指标法。即运用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经济指标,分析其完成情况来评价相关经济责任的方法。

  (三)环境分析法。将领导干部履行其经济责任的行为放入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中加以分析,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四)主客观因素分析法。即对具体行为或事项进行主客观分析,推究其具体的主客观成因,分析该具体行为或事项是成因于领导干部主观过错或主观创造力,还是成因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进而作出审计评价。

  (五)责任区分法。包括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管理责任与领导责任等,正确区分不同责任之间的界限和不同责任人之间的界限,使审计评价做到责任清楚、明确。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主管责任又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加以区分。

  (一)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单位的内部分工而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单位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和评价: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相符,可视为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凡未发现财务收支方面违规事实的,则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后的认定数据基本相符,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距较大,可视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未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五节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依据和委托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等;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评价,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六)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有关改进建议;

   (七)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结束后,应当向委托部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且定期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情况。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审计处应当及时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校通知【199654号《东南大学校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通知【1998116号《东南大学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试行)》、校通知【199999号《东南大学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