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通知【2012】10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

发布者:王芳发布时间:2014-11-14浏览次数:2435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12105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贯彻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我校“三个坚定不移”的发展战略,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发展,深化我校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广大师生从事科技创新创业的积极性,鼓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力推进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校成立“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利用学校科技资源服务区域经济建设的发展战略及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审议学校重大产学研合作事宜,在校长办公会授权范围内对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含专有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进行处置等。在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负责受理我校教师在省市创新创业人才计划等申报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的鉴定、转移(转让)、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 依据相关法规,高校在职教师的职务发明及在科研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依托学校产生的知识产权参与投资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的,所形成的股权归学校所有。按照教育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江苏东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对外投资,并持有由此形成的股权。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工作由资产经营管理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资产公司和江苏东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公司”)共同为相关教师团队提供政策咨询和专项服务。以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形式(不改变所有权的)的技术转移工作,由科研院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校内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的转化、学科型科技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具体形式为兼职和专职二类。

兼职人员和专职人员是指从事属于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技术的主要发明人。

兼职创业人员是指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每年有少量时间从事归属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或创办学科型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兼职创业人员应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学校支持技术的主要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创新创业工作,并在相关工作考核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专职创业人员是指在一定的年限内专门从事归属学校科研成果的成果转化或在学校持股的学科型科技企业从事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专职创业人员在经审批同意的期限内不参加学校考核,其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兼职人员和专职人员均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领导同意,资产经营管理处审核、人事处审批,学校按照相关人事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允许和鼓励有创业条件和基础的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

1)用于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属于东南大学自主知识产权,其他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其他共有方或有权使用方协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事宜,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所有权或使用权方面无任何法律障碍;

2)用于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应当与东南大学学科紧密联系,能够有效与学校学科建设形成良性互动;

3)用于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技术的先进性、广泛的应用领域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具备产业化、产品化的基本条件;

4)参与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的合作方应当具备该技术领域的相关背景、良好信誉、能够投入符合科技成果转化中产品化、产业化的货币资金,能够为组建的学科型科技企业提供技术、资金或市场等方面的支持。

拟以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的技术的主要发明人应当到资产经营管理处登记,并提交申请成立学科型科技企业的创新创业计划书或创业计划书、产业化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资产经营管理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科研院、资产公司及相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按照程序提请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履行相应的评估与报批、备案、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或使用权备案、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等手续。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工作流程见附件。

第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技术发明人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包括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股权收益,转让收益或股权收益分配比例:技术发明人享有转让收益或股权收益的60%,学校享有转让收益或股权收益的30%,院系享有转让收益或股权收益的10%

院系收益的主要部分应用于该院系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个人收益所得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组建的学科型科技企业应优先落户在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相关园区。大学科技园为入园企业提供企业孵化的公共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并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相关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条 学校向参股组建的学科型科技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的,按东南大学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委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有创业条件和基础的在籍本科生、研究生以在学或休学的方式进行创业。学校将在创业空间、创业技能、创业基金等方面予以专门支持,具体执行可参考《东南大学学生创业管理办法(暂行)》。创业学生的学籍情况按照《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和《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执行。对于离校创业时间不超过一学期的,对该生本学期所选的课程做缓考处理;对于离校创业时间在一学期至两学年之内的,对该生做休学处理。学生离校创业时间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十二条 遵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应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组建的企业使用校名行为,原则上不得使用“东南大学――”或“东大――”或“SoutheastUniversity” 或“SEU”等字样名称。确需使用的,需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校通知[2003]110号《关于加速发展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校通知[2001]2号《关于校内人员到科技园入园企业工作人事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不再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学校授权由东南大学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工作流程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科技  成果转化  实施意见

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109日印发





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组建学科型

科技企业工作流程


一、依托学校发明专利和专有技术组建企业的技术发明人到资产经营管理处提交申请成立公司的申请材料:

1、关于使用东南大学知识产权的申请表;

2创新创业计划书或创业计划书、产业化分析报告

3、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企业入园申请表。

二、科研院组织相关专家对涉及知识产权相关部分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认定,并就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提出意见。

三、资产经营管理处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所用知识产权进行预评估。

四、由资产经营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学校是否以科技成果转化形式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进行初步论证,并提出意见。

五、由资产经营管理处将上述材料及审议意见提交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的具体形式。

1、对学校直接转让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将知识产权出售给拟组建的企业,企业组建前应与技术发明人、投资方签署意向转让协议。

2、对于学校作价入股的知识产权,由资产经营管理处将投资各方初步形成的投资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以知识产权参与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并持有股权的,根据决议由资产经营管理处负责学校以知识产权对资产公司增资方案报教育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知识产权评估备案、专利权变更、对资产公司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七、资产公司就以相关知识产权参与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与其他投资方协商,确定最终投资方案后报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经资委讨论决定,资产公司根据董事会和经资委审议意见负责办理对外出资组建科技型企业的报批、备案、专利权变更及企业组建工作。

八、拟组建的学科型科技企业注册成立后,大学科技园公司负责推荐入驻东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各园区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