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0-19浏览次数:3800


 

东南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风建设,严格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依照《东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风包括学生的学风、教师的教风和治学精神等,是大学精神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学校的立校之本。树立优良的学风是我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快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世界一流大学”步伐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三条 学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学校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全校师生全面动员、共同参与,明确各部门、各院(系)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立健全学风建设工作机构和责任机制。成立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的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并由一名副校长和副书记专门分管学风建设工作。

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任。其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校学风建设具体措施

(二)定期检查院(系)学风建设工作实施情况;

(三)受理学风建设方面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风建设投诉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条 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不端行为评判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评判;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校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学校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院(系)领导班子考核,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教师、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学生等均负有相应责任;实行学风建设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学校把教育作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的重要基础,以教师和研究生为重点,面向全体师生,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尊重科学、求真务实,在教学与科研活动中自觉抵制急功近利、浮躁浮夸、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粗制滥造、投机取巧、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学术不端行为:

(一)把学术道德教育和科学精神教育列入教师岗前培训、本科生及研究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强调学术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

(二)对教师进行每年一次的科研诚信教育,把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

(三)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力争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八条切实改进评价考核导向,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制度。学校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避免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学校围绕教学和科研的过程,认真研究制定有关学术行为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进一步完善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制度。

第九条 学校学风建设信息实行全方位公开化,同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开展典型宣传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等,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风尚,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一)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二)学校进一步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项目申报、项目验收、成果报奖等科技信息及时上网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和投诉,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三)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建立实验原始记录档案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导师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要强化行政监督,切实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指导院(系)开展学风教育,完善学术规范,每年进行学风建设工作检查。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投诉,要加强督察督办和具体指导,促使其得到公正公平有效的处理。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巳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东南大学关于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的实施意见(修订稿)》(校发〔201496号),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他人(包括境外学者)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

(二)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引用他人学术成果不加注明;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真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

(五)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捏造事实等;

(六)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七)对别人的研究成果和学术思想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八)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程序参见《东南大学关于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处理的实施意见(修订稿)》(校发〔201496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东南大学师生员工和所有以东南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东南大学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