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公共场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梅震宇发布时间:2019-01-07浏览次数:3479

(校发〔20172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公共场馆是学校开展立德树人、举办校园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是丰富校园生活,弘扬正能量的阵地。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共场馆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公共场馆的功能,达到“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管用结合”的目的,确保各项活动顺利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共场馆是指用于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教学、科研、管理、会议、庆典、学术报告、学生社团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礼堂、会堂、会议室、报告厅、教室、广场、活动中心、体育场馆及其附属设施等。学校公共场馆分为学校统一管理的公共场馆和各单位所属的公共场馆。

 第三条  学校各类公共场馆严禁举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各单位不得以举办师生活动和社团活动的名义擅自使用学校公共场馆举办营利性的培训活动、营销活动、娱乐活动及其他非法、不健康活动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严肃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共场馆的总体职能管理部门,全面统筹协调各类公共场馆使用与管理,具体负责学校统一管理公共场馆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总务处是学校各类公共场馆运行维护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公共场馆设施与场地的维护保养。总务处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等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者下属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馆的物业管理、保洁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是负责学校公共场馆的各类安全保障措施实施的职能部门,负责各类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督查以及活动期间场内外的治安、交通秩序等,保证活动安全举行。

 第七条  教育技术中心是负责学校统一管理的大型和重要公共场馆多媒体设备与系统维护的职能部门,负责上述场馆各类多媒体设备日常维护与更新,保障设备与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是学校教室的使用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教室的使用与管理,保障教学活动井然有序地开展。

 第九条  体育系是公共体育场馆、设施的协管部门,负责学生体育课、运动员训练、有关的体育比赛等所用场馆的使用与管理。负责体育场馆对社会开放具体运作。

 第十条  各部处、各院系负责所属公共场馆的使用与管理,负责本单位及本校其他单位开展活动使用所属公共场馆的审核或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丁家桥校区公共场馆归属丁家桥校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使用,成贤学院、苏州研究院、无锡分校以及中大医院等直附属单位的公共场馆归属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所属宾馆、招待所、会议室、报告厅实行企业化运作,接受资产经营管理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在学校公共场馆举行活动期间,公共场馆使用单位为配合部门,即配合或负责做好活动期间使用场馆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公共场馆坚持学校统一领导、统筹配置、归口管理。采取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场馆,避免公共资源闲置和无序使用。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场馆的功能和位置特点,学校有关职能部处和院系具体负责所属场馆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类公共场馆主要面向本校各单位、各级学生组织开放使用,严格控制对校外单位出借。原则上学校不对外出借学校公共场馆开展各类活动。如确需外借,外借单位必须持有单位公函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介绍函件方予以接洽,经校长办公室审查并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借并使用,相关活动安排应当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各公共场馆的管理单位,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权,应做好各公共场馆设施的日常维护、保管和使用工作,确保场内卫生整洁,确保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学校各公共场馆属学校公共财产,学校各单位和组织使用学校公共场馆举行活动必须履行预约申请与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和场馆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公共场馆。

 第十八条  学校的公共体育场馆及设施,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学生培养、学术交流及教职工、学生等活动的前提下,须经学校批准才可适当对外开放。工作时间一律不对外开放。

 第十九条  公共场馆管理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改变场馆原有用途和结构。如确有需要改变原有用途和结构,应当将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报经总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擅自改变场馆原有用途和结构的,总务处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审批和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统一管理的公共场馆是学校召开各类会议、开展公务接待和进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重要场所,由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各单位需要使用,须提前在学校网上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申请或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统一管理公共场馆的使用采用预约方式,遵循“先预约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使用原则,未经预约申请不得擅自使用。预约申请须由使用单位网上提出申请并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网上审核确认,报校长办公室审批。涉及大型活动的,须报保卫处备案。各单位预约时须填明使用事由、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和人数、承办部门、联络人、联系电话和服务要求等项目。

 学校统一管理公共场馆面向学生组织和社团开放,学生组织和社团开展活动需使用时,可通过校团委或所在院系在网上办理预约申请,由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学生组织和社团在室外活动场地举行活动时,须报校长办公室审批,报保卫处备案,并由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指定范围。学生组织和社团可通过校团委或所在院系报批。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批管理手续,遵循先预约先办理的原则安排使用,如遇安排冲突,相关单位应当遵循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服从学校大局安排。重大、特殊活动必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由校长办公室开具场所使用通知单,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场馆是学校举行重要活动的地方,进入场馆要自觉遵守各场馆管理规定,严禁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丢弃杂物、大声喧哗等一切不文明行为。学校公共场馆使用人应爱护场馆的设备及物品,特别是多媒体设备等,应保持设备、桌椅等摆放整齐,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如遇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使用部门或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场馆管理单位应遵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建立健全入场查验、安全保卫和活动须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场内人数,不超员。参加活动人员应遵守有关入场规定和场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场馆使用单位应该按照预约申请方案组织活动,如有擅自改变活动内容且未提前申报、不遵守场馆管理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学校有权随时责令其终止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安全与防范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馆举行活动期间,使用单位应加强活动管理,保持良好安全秩序。对于重大活动,参加活动人员应自觉接受公共场馆管理单位及安保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指挥和调度。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活动的安全,使用单位必须按场馆观众席位数组织各项活动,严禁超员。结束后使用单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卫生清理。协助场馆管理人员检查各种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情况,检查室内场地门窗开合情况,检查室外场地卫生情况。场馆管理人员应认真作好使用记录,杜绝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共场馆是学校重点防火单位,禁止在内吸烟、使用明火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一切危险物品入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场馆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共场馆配备的防火、防盗、应急灯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条  学校公共场馆的设备操作必须由专人负责,任何其他人员未经允许禁止擅自操作,禁止挪动任何设备设施。造成资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参照本办法应对分管的公共场馆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