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3-09-28浏览次数:751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7259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三部委2017320日联合颁布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为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东南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并经2017727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17811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国际化水平,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东南大学章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海外教育学院是由学校指定的承担国际学生招收、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 学校的国际学生各项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的相关法规、政策,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第六条 接收国际学生的教学院系,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教学培养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

第八条 学校招收的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

第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按照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学校各相关部门与院系应配合此项工作。

学校国际合作处负责学校与境外友好院校的合作交流协议的签订,以及协调国际交换生的招收工作。

第十条 招收国际学生时,学校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和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不得招收。

第十一条 学校可以接收由国内其他高校转学的国际学生,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征得原高校同意。

第十二条 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及时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深化课堂教学,在各类教学活动中,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科学精神,弘扬正能量,努力将传统文化教育与思政教育相结合,帮助学生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时,若经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经治疗康复后,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海外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指定医疗机构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无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及学生学分和成绩评定标准根据东南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接收汉语教学和英语教学两类国际学生。

汉语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必修课。汉语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使用汉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汉语或英文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学校为国际学生开设部分使用英语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英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文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以上两类国际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可以使用汉语或英语。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如遇特殊情况,需在本校范围内转院(系)、转专业,遵照以下流程办理手续:由本人向海外教育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书,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同时还需征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同意,由海外教育学院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退学。由学生向海外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并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后,报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适用于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由学生向海外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海外教育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适用于非中国政府奖学金学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其他结业证书。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颁发学位证书。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结业要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违纪的,根据《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如该国际学生为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还须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并将处理或处分结果告知该国际学生国籍所在国的驻华外交机构。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建立和培养一支符合国情的高等学校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队伍。在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中,注重防范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思想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弘扬和传播中国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加强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国际学生辅导员应以国际学生事务助理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新录取的国际学生新生,须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要求,携指定文件在指定时间内前往学校报到,无故未按要求报到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每学年初注册时,应当缴清当年所有费用。否则视为未完成注册手续,不能参加学校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须在居留许可到期日前至少三十日,向海外教育学院申请开具居留许可延期证明,并在辖区派出所开具住宿登记,及时前往出入境部门申请居留许可延期。居留许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学生在学校的实际学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必要的住宿和生活服务;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或需变更住址的,应首先在海外教育学院登记,并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校内住宿的国际学生,须遵守《东南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对国际学生意识形态的引导和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对国际学生,特别是新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通过国际学生融入我国社会生活的方式使国际学生加深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了解。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加入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类学生社团。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宗教法律法规。学校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经学校和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国际学生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教育厅相关预案、《东南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国际学生实际情况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部分在校国际学生,提供奖学金资助。按照奖学金来源划分,目前包括由中国政府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优秀自费生奖学金”、“卓越项目奖学金”、“中美人文奖学金”、“中欧、中美学分生项目奖学金”(专用于交换生)等;国家汉办设立的“孔子学院奖学金”;江苏省政府设立的“茉莉花奖学金”;南京市政府设立的“南京市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学校自主设立的“东南大学校长奖学金”及各类单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设立的相关奖学金的管理办法及标准,由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和颁布,学校负责依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接收并审核奖学金申请、发放奖学金、对奖学金生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主设立的“东南大学校长奖学金”,旨在吸引更多优秀的高层次国际学生,进一步丰富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体系。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设立单项奖学金。用于资助和鼓励部分品学兼优或家庭困难的国际学生,奖学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九条 享受奖学金的在校国际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年度奖学金资格评定,审核未通过者给予暂停或取消奖学金资格处理。

第六章 其他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 被学校录取的国际学生新生,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四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家属申请陪读,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并获得学校批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所有国际学生必须按要求投保。国际学生保险由学校统一组织购买。交换生应在来华前购买相应保险,并在注册时提供相关证明,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接收。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学校积极配合国家、政府相关机构做好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8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