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7〕230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现对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治校,加强和完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全日制本科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保证全日制本科学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次年新生报到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间以此为准。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注:对于在校生,不论何时发现都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之情形,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缴费并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勤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各门课程和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班级安排的活动。因病因事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应当到所在学院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因事请假须附有关说明,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所有请假审批材料留学院存查。一学期累计病、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或者通过制记载,获得60分(或五级记分制的及格)及以上或通过得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第十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参加补考(补考仅限于首修不及格)或重修。参加补考或重修获得的成绩以实得成绩记载,并记“补”字或“重”字,其成绩绩点以实得成绩计算。补考和重修成绩不参与校长奖、课程奖等的评选,也不参与免研排名、评优排名等选拔优秀类排名。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有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其成绩绩点以“零”计算,该课程不予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交流协议修读外校课程,在外校获得的课程学分,经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后,可与学生所在专业(类)教学计划规定相关课程进行学分认定,具体详见《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详见《东南大学学生社会实践及考核办法》《东南大学本科生课外研学学分认定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学校予以记录。若其在离校后两年内又重新参加高考再次被我校录取,原在校期间所获得课程学分,经学院和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与学生所在专业(类)教学计划规定相关课程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东南大学学生成绩单显示各门课程的修读过程。
第十六条 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助理必须在学生离校(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等)时将学生成绩单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同时将学生成绩单存入学校档案馆。对离校后又返回学校参加考核的学生,在考核结束后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供最新成绩单。
第十七条 对盗用、涂改、伪造成绩单者,若是在籍学生由学生处按《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若是非在籍学生,学院和学校两年内停止办理一切有关学习与学业的证明材料,且不予回校参加相关考试。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本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按《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等,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全日制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四年制)或五年(五年制),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从入学取得学籍算起)最长为六年(四年制)或七年(五年制);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从入学取得学籍算起,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八年(四年制)或九年(五年制)。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标准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病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认为治疗或休养一个月以上或自主创业等原因,需中断学习,应申请休学,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申请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因病休学除外),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短不得少于半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限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及相关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者不得擅自到校上课,休学期间无选课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复学,由学生本人填写《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复学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休学证明、复学申请书、所在地街道(乡)政府出具的行为表现证明、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达到健康标准的证明等),经所在学院及相关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缴费注册及复学相关手续。休学期满,超过休学期限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进行学习,按复学就读年级大学生手册进行管理,按复学就读年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参加复学就读年级的奖学金评比等。
第六章 退学预警和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其退学预警并且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记分);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进行学习,按转入年级大学生手册进行管理。
(一)一学年获得学籍审核学分<30学分或已转入下一年级(或下两年级)学习的学生,本专业教学计划可供选课的学籍审核学分不足 30学分时,该学年获得学籍审核学分<可供选课的学籍审核学分的2/3;
(二)二年级累计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60学分;
(三)三年级累计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100学分;
(四)四年级累计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150学分(该条款仅适用于五年制学生);
(五)已转入下一年级(或下两年级)学习的学生,获得所在年级及以前的学籍审核不及格课程学分<1/2且一学年获得学籍审核学分<35 学分。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有以下两种类型:退学处理和申请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1、学生学业成绩有以下情形者(同一门课程的重修不累计记分):
(1)一学年获得学籍审核学分<20学分或已转入下一年级(或下两年级)学习的学生,本专业教学计划可供选课的学籍审核学分不足30学分时,该学年获得学籍审核学分<可供选课的学籍审核学分的1/2;
(2)二年级累计所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50学分;
(3)三年级累计所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90学分;
(4)四年级累计所获得的学籍审核学分<140学分(该条款仅适用于五年制学生);
(5)已转入下一年级(或下两年级)学习的学生,获得所在年级及以前的学籍审核不及格课程学分<1/2且一学年获得学籍审核学分<30学分。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期满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7、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二)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东南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学院进行留置送达;已离校的,学院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或者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学院和学校可在网络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1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退学决定书生效。
退学决定书生效后,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学生接到退学决定书后(或自愿退学申请被批准)1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清退学离校手续,对符合相关条件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决定书由学院及时存入个人学生档案,同时将退学文件和退学决定书存入学校档案馆。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退学决定书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自费留学,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毕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取得本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通识选修课以及课内外实践环节等的全部学分以及通过规定的必修环节(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辅修专业要求的,发给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具体详见《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
(二)学生提前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以及通过规定的必修环节,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后,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经学校审批,符合毕业条件的,允许学生提前毕业;
(三)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对已毕业的学生,毕业时因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允许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参加部分及格课程的重修(重修按《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结业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取得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包括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通识选修课以及课内外实践环节等的全部学分的90%以上,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因成绩原因结业的学生,允许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参加未达要求课程的重修(重修按《东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执行),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达到结业或毕业条件的,作结业处理。待解除处分后,经学校审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结业学生,不可申请修读课程或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教务处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务处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如确属需要,经本人按相关程序申请,学校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7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