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0-19浏览次数:1191

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优良的学风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学校、院(系)、任课老师组织的与学生学业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考试,包括闭卷笔试(含实验、上机等考试)、半开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调研报告等方式。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三条 以撰写论文(设计)、 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的考试,考生应当遵守《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闭卷笔试、半开卷笔试、开卷笔试、 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形式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应当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应当携带准考证、学生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指定的考试必需用具。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书包、书籍(含电子字典)、笔记、纸张、通讯设备等物品。半开卷与开卷考试应按照教师要求携带相关物品。

第六条 考生应当服从监考人员的监考指令, 独立答卷,严禁各种违纪、作
弊行为。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 考生不得互借任何文具或其他物品。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处理。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第九条 考生应当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交卷后,考生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第十条 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考场纪律: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

(二)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不听从监考人员调动;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场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离开考场;

(六)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物证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五)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七)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八)携带但未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十)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十一)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十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通讯功能的;

(十四)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其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所述行为,属作弊行为严重。


第四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课程过程考核有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过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予补考。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责成考生当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违规记录、暂扣物品、考生书面材料交教务科、研究生院培养办。

第十六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及时通报考生所在学院,并负责对考生的违纪行为定性后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学生处、研究生院根据《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