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校务委员会规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1-06浏览次数:1210

东南大学校务委员会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办学治校水平,推动学校实现内涵式发展,根据《东南大学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开展咨询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要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行使咨询职责,针对学校下列重大事项开展咨询评议,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事业发展规划;  

(二)重大改革措施;  

(三)学科建设;  

(四)师资队伍建设;  

(五)人才培养;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校党委书记兼任;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学校部分现任、前任党政负责人,知名专家学者担任。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主要由现任校领导、常委,近5年内退出领导岗位的原校领导,院士,各学部主任,党政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会、学生会主席,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每届校务委员会的任期原则上与校领导班子的任期相同。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校务委员会日常工作,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协助。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至少每学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公外出,可委托副主任主持。校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专题会议。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不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会议,研究部署校务委员会工作,处理经全体委员会议授权的重要事务。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如果需要对建议、决定等进行表决时,须经二分之一应参会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每年度应向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接受校务委员会咨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校务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东南大学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