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者:孙婷婷发布时间:2024-04-10浏览次数:68


第一条 为了提高声像档案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声像档案是指在学校各种重要工作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磁性材料和感光材料为载体,以声音和影像为主要表现形式,辅以文字说明的新型材料,如相片、录音、录像制品、影视片、光盘等。


第三条 声像档案由校档案馆集中管理,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机关部处和院
()等单位均要重视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向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 归档的声像材料应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六要素。


第五条 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1.
上级领导人、社会著名人物到本校视察、指导工作或参加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

2.
重要会议的声像材料。

3.
我校领导人和知名人士参加的各种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

4.
重要外事活动的声像材料。

5.
重大工程开工前的原貌、从开工至竣工全过程中的声像材料。

6.
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有价值的声像材料。

7.
反映学校历史的声像材料。

8.
宣传报道学校的声像材料。

9.
市级以上奖状、奖旗、奖杯、证书的声像材料。

10.
全校各类毕业生集体照片。

11.
学生各种重要活动的声像材料。

12.
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六条 档案馆对声像档案要进行科学分类和编目,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七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与相应文字材料的保管期限一致,需长期保管的声像材料,应定期转录复制和数字化处理。


第八条 存放声像档案的库房,应根据其载体材料特性的要求,配置恒温、恒湿及防粘、防磁化等设施。要做到“八防”: 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防高温、防潮湿、防污染。


第九条 声像档案原件珍贵,且易损坏,为有效保护原件,延长其使用寿命,一般查阅不提供原件。如有需要,由档案馆按有关规定提供复制件。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