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名人是指与本校有关的在国内外不同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取得突出成就的人物。
主要包括:
1.在学术上有名望的教授、科学家(二级以上);
2.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级以上领导;
3.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4.本校历届主要领导人;
5.杰出校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
第四条 收集(征集)范围
1.生平传记材料:反映名人各方面情况的基本材料,包括生平履历、纪念文章、传记、家谱等;
2.音像类:参加各类重要活动的音像材料、家庭生活的重要音像材料;
3.证书奖品类:奖状、奖品、证章、证书(荣誉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聘书、任命书等;
4.信件类:重要信函、电报等。
5.手稿类:各种笔记、日记、手稿、书法艺术作品等;
6.著作类:论文集、专著、译著、教材和参考书、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文章等;
7.新闻、事迹类:对名人的宣传报道和评价材料;
8.悼词、唁电类:唁电、悼词、追悼会签名册等;
9.与名人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接收名人档案要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档案馆与移交人各执一份。
第六条 名人档案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客观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真实地反映名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本来面貌。
第七条 名人档案要编制案卷目录、文件目录和其他必要的检索工具,方便利用。
第八条 名人档案的征集、收集工作,由校档案馆负责,各院、系(所)积极配合。名人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九条 名人档案非经本人或捐赠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布。本人或捐赠者对所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第十条 名人档案利用形式:
1、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合开展对名人的研究;
2、开展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3、组织编辑出版名人档案材料;
4、为名人研究提供咨询与服务。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原件不对外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